摘要

<正>法治社会要求一切合法权益都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当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权属主体就会积极行使权利,寻求"司法救济、法院保护"。而当属于国家和社会公众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保护力度就会显得过于弱化,因为所属主体太过抽象。此时,"谁代表公共权益"进行诉讼,即谁具备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将直接导致公益诉讼程序陷入启动难的困境。社会在发展,人类在进步,实践证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社会公共利益等公共权益需要与私权益一样,获得同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