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化遗产作为整体,其本体结构与物质结构和非物质结构三者相互依存,并作为开放性概念,被赋予立法保护的理念。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存在形态,难以脱离文化遗产的本体而存在,其呈现出与本体共具的活态特性、与物质体系的同构共生以及与人的主客互动之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