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面对个人信息侵权纠纷,民事侵权诉讼救济模式或行政监管与民事侵权诉讼相结合的纠纷解决模式,均受困于民事侵权诉讼所暴露出的先天不足。个人信息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既具有现行法规范下的可能性,也具有实质性纠纷化解与系统性风险防范的制度效用,域外的立法例也能提供参照示范,故而可作为我国个人信息侵权纠纷解决的制度选择。个人信息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应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加以具体化,确立网信部门内部相对独立的机构实施个人信息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其范围应是处于非对称权力结构中的个人信息侵权纠纷与损害赔偿纠纷。个人信息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宜采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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