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证券法》第2条第4款确立了证券法域外适用规则,确定的管辖权基础包括保护性管辖和以属地连接点为基础的管辖两个方面,可以适用进取型管辖理论。从解释论出发:首先是基础行为,监管机构需要对"在我国境外的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进行法律审查,以确定能够启动域外适用规则;其次是作为域外适用核心原则的效果原则,应当从重大性标准、直接性标准和可预见的实质性影响标准等几个方面进行具体认定;最后是法律后果,具体包括"处理"和"追究法律责任"两种,证券监管机构有权依据证券法域外适用规则开展相应的调查处理活动,由行为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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