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强化政府管控和社会治理,通过刑法修正案将某些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成为立法趋势。《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保持了这种行政犯立法惯性,在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都有其典型表现,这对于保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有积极的一面,但也存在过度犯罪化的漏洞和风险。基于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质量差异性、行政犯立法的谦抑性与比例性、行政犯立法的体系性与多元化,有必要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犯罪化予以限制。在野生动物保护领域,通过侵害野生动物行为刑事违法性的实质判断、刑法前置性行政规范的限定解释、附属刑法规范立法模式的构建,实现对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的合理限制。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