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秦律中,“君子”为法律身份。秦律对“君子”监督管理力役、徒卒、戍者的责任及其若令史守官啬夫、其子备员县小佐等权利作了具体规定。史传所见两汉士君子的吏任多以县乡啬夫起家,这与秦简《置吏律》的规定基本一致。两汉察举制与太学制以郡国为责任单位,郡国由此成为君子仕进的重要场域。两汉之际士君子的豪强化使乡论成为选举的关键因素,“给事县廷”不再是必经的吏序。东汉后期,维护乡论的清流势力独占“士君子”名分,他们以天下为政治空间,并将“君子之望”名号化。曹魏君子士族化后,“君子—小人”之别被视作“吏—民”之别,士君子走上了通往寄生官僚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