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确立是我国《民法典》的一大亮点,也应是未来立法完善的重要目标。完整而成熟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需要明文确定的优先地位,需要严格规范的形式要求,需要惠及广泛成年障碍者的主体范围,需要及时有序的启动与终止规则,更需要贯穿全程的有效监督。一个民法典与单行成年监护法兼具,主体规则与配套制度齐全的成年意定监护体系,是将来成年障碍者亦能有尊严地追求美好生活之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