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中出现的问题,暴露出我国《传染病防治法》中附属刑法的不足,进一步显示了我国当前刑法立法单一化方式的缺陷。刑法典立法"形合神散",造成应急性刑事措施规定不集中,实践时难以有效形成合力,急需进一步的完善。为此,应根据传染病防治中极有可能出现的应急性事态,整合刑法规范。刑法典不可能实现这个目标,但可以着眼于通过完善《传染病防治法》附属刑法的规定来实现这个任务。在立法完善中,要以刑法典规定为依据,从提高民众守法意识和能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法治目标出发,针对不同的主体、不同的行为类型涉及附属刑法的体系,从而不仅有助于实现普法效果,还能实现一般预防的效果,并真正有助于司法公正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