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对偷换二维码取财的行为存在盗窃说、诈骗说两大观点。其中,盗窃说分为盗窃普通财务说和盗窃间接正犯说;诈骗说分为双向诈骗说、三角诈骗说和一般诈骗说。在犯罪构成上,被告采用秘密手段偷换二维码,违背当事人的意志进行债权转移占有,应当构成盗窃罪。诈骗罪与盗窃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处分行为,在二维码案中,商家与顾客都没有"自愿"的处分行为和意识,不成立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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