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荷兰刑事诉讼呈职权主义模式,刑事鉴定以侦查机关为主导,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通常被忽视,造成"控辩失衡"进而导致司法错判数量逐年上升。为确保司法公正,恢复公众对法治的信任,荷兰对司法鉴定相关制度进行了改革。主要特点有:新设司法鉴定人登记委员会,统一鉴定标准,选拔高质量的鉴定人;赋予犯罪嫌疑人鉴定启动权,平衡侦查机关与被控方的诉讼权利;注重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能力,保障司法鉴定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和价值。上述特点可为中国当前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鉴定标准混乱,鉴定机构不统一以及鉴定意见采信度低等问题的解决提供相关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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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