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例:2015年1月10日,张乐与某县一中签订了聘任合同,并担任15岁学生杨杨所在班级的数学教师。同年7月,张艳在县城举办了"英才辅导"补习班,并聘请张乐担任该补习班的教师。杨杨的父母闻讯后将杨杨送至该补习班补习数学。同年8月6日,鉴于杨杨所在补习班最后一节课是自习课,该补习班决定放学时间提前30分钟。放学后,杨杨与三位朋友一起去水库游泳,杨杨不幸溺水身亡。事发后,县教育局经过调查,认定张乐在"英才辅导"补习班任教属于有偿补课,并给予张乐记过处分。杨杨的父母却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