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行实效与立法目标之间有着较大的差距,实践中表现为中国法院的弱排除模式与消极排除状态。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行立法条文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中国的司法背景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行会产生磁滞效应,而且中国与美国的法院系统在司法功能定位上有所不同,所以中国法院不能像美国最高法院那样通过个案裁判方式来积极地排除违法证据。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其历史经验,但也有很多教训。如果中国想要解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面临的困境,首先有必要引入美国的预防性制裁理念与"毒树果实"规则,其次,中国法官应当综合运用强制排除模式与裁量排除模式来排除违法证据,最后,立法机关才是制定"排非"标准细则及吓阻警察违法取证的最佳机关。只有综合运用这些措施,才能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排非"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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