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银行卡的行为属涉嫌构成《刑法》第177条之一规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骗领的银行卡常常被用作电信诈骗及其他涉卡类侵财犯罪的作案工具,其与电信诈骗类犯罪有着极高的关联性;对"骗领"型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案件的侦查,必须正确理解刑法上对信用卡的界定,充分利用侦查资源,精确研判,多方收集证据,深挖犯罪,从源头上遏制电信诈骗等涉卡类侵财犯罪的高发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