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章以水路运输中的交通肇事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罪所保护的法益范围为出发点,在明确陆路运输属于传统意义上交通肇事罪法益保护范围的基础上,探讨水上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有参照铁路、航空两种交通条件下的单独罪名另立一新罪名的必要。通过比较水路交通条件与道路交通运输条件下交通肇事行为在犯罪构成上的异同,结合学界其他学者的不同观点,思考水上交通肇事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罪保护法益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