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反思十年前作出的彭宇案一审判决书及其说理为契机,认真对待经验法则,为案件中盖然性较低的经验法则之处理提供理论工具。实务中对经验法则的适用,可以分为常规和弱化两类模式。经验法则的适用以社会上典型的事件经过为核心,根据盖然性高低,通常需要达到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标准。在相关经验法则的盖然性不强时,法官有必要通过理论上作为例外的弱化模式,满足其对事实认定确信的说理义务。法官应寻找案件中其他可能的事实线索,只有在排除其他可能时才能依弱化模式认定案情。此时,本证方应就不存在其他可能性提出主张,并且以相对优势标准举证说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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