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环境刑法采取"刑法典+依附型附属刑法"的立法模式。学界对环境刑法立法模式的理论争论实质上是"依附型附属刑法"与"独立型附属刑法"模式之争。与"依附型附属刑法"模式相比,"独立型附属刑法"模式的优越性在于其更有利于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协调统一,使环境犯罪的罪刑规范更趋合理,能及时因应复杂多变的环境犯罪现实,契合当下环境刑法的立法方向,应成为环境刑法立法模式改革的应然选择。"独立型附属刑法"模式的合理性在于其能契合环境刑法行政从属性的内在要求,有历史立法经验积淀和域外经验可资借鉴,能够适应社会转型的现实需求和回应环境风险治理的内在需要,而且具有丰富的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