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以《艾滋病防治条例》为核心、地方立法为补充的两级规范结构的艾滋病告知制度。问题在于,地方立法对于告知主体、是否强制告知存在不同规定,这使落实艾滋病告知制度、预防艾滋病传播面临现实困境。地方性立法对艾滋病强制告知制度的不同态度,实质上反映了立法者在平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隐私权与其性伴侣健康权方面存在两难抉择。基于权利限制的视角,从社会紧迫性、公共利益、实质性损害以及他人知情权等方面开展利益衡量分析,应将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性伴侣的健康权以及公共健康置于更加重要的地位。《艾滋病防治条例》应该确立强制告知制度,地方立法应该结合本地实际,对强制告知主体、告知程序、告知后的保密义务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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