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疑难案件无法可依和裁判文书不说理是困扰审判实践的两大难题。法律学说作为一种非正式法源为两大难题的解决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权威性资源,具有较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法律学说的适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故而导致在适用方式上,隐性适用比显性适用更为普遍,隐性适用不具有相对可查的外部形式,客观上不利于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和辩护权的实现。无论显性还是隐性适用,在适用上都存在罪刑法定原则与法律学说不确定性之间的矛盾,法官的"法感"不一导致法律学说适用效果各异,片面化适用法律学说等一些现实的法律问题。在法律学说适用过程中,必须走出一条规范适用之路,按照弱调节补充原则、成熟性原则和有利于被告原则适用法律学说,补强法官适用法律学说的司法义务和程序规则,并逐步完成刑事法律学说编纂工作,实现法律学说从幕后到台前的转变,才能提高裁判文书的认同度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