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主播在网络直播活动中故意消极操作游戏,对同业者、游戏开发商乃至消费者利益均造成破坏性市场影响,是一种新型的消极商业竞争行为。调整新型商业行为存在权属法上著作权法路径和行为法上反不正当竞争法路径两条可能进路。权属法路径存在技术自治困境、权利“利用”定义的模糊性等问题,规制消极游戏行为缺失正当性根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行为规制具有包容性与灵活性,其宣示的保护市场利益和秩序精神及于各具体条款之中,通过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对消极游戏行为予以规制兼具正当性与现实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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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化工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