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要解决跨界公共问题,应当加强区域合作组织机制建设。对此,作为德国区域合作最重要组织机制的目的团体公法人可被借鉴,其组建模式、结构模式、行为模式与经费模式等制度设计应当被系统考察。以德国目的团体公法人为参照,设立目的型事业单位,可以有效解决我国在区域合作治理中所面临的组织机制匮乏困境。目前应当在宪法与法律的框架下,尝试对目的型事业单位进行管理体制的革新。改革的目标是增强我国区域合作组织机制的权威性与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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