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共同归责与单独归责的争议焦点在于各共同犯罪人不法判断的共同性抑或个别性。共同归责论者将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捏合为一个整体行为进而达致共同不法的论证方法并不可取。各共同犯罪人的不法应单独判断。单独归责论者所采用的行为相互延伸的论证方法实际上表明其并非像所宣称的那样仅仅承认各共同犯罪人之间的事实牵连关系。不能否定各共同犯罪人之间的规范牵连关系。共同归责中的“共同”与单独归责中的“单独”都并非十分准确的表述。归责视角之于共同犯罪体系的意义在于开发出共同犯罪归责问题的不同面向,即“不法归属的前提范围”“不法归属的本体范围”“不法的归属程度”“罪责的归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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