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浮动担保基于英美法上财产权的权利分离原则,在时间维度上将担保物的所有权分裂为现在所有权和将来所有权,使物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从被约束的固定状态释放出来,是一种可以将资产“活化”的制度设计。我国交易主体的实践表明,浮动担保可以扩大农村小微企业和农户财产的担保范围,节约交易成本,充分利用担保物的未来价值,发挥浮动担保交易的灵活性优势。浮动担保制度自《物权法》正式引入到《民法典》再次规定以来,发挥了重要的社会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浮动担保作为实现农村普惠金融的信用类金融基础设施,二是浮动担保充当了缓解农村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制度性信任机制。相较于英美法系浮动担保过度重视效率的价值倾向,《民法典》中的浮动抵押结合中国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民的融资实践,着力于解决农村金融排斥和农民金融权利贫困,更强调追求金融公平,发生了明显的价值转向,有利于提高对农村金融弱势群体的金融包容度,促进国家金融公平的法律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