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350例新闻版权诉讼的分析发现:低赔偿额无力实现全面赔偿;“反复侵权”的现象并不鲜见;举证困难使得“酌情”判罚成为普遍现象,并已表现出对“主观故意”的考量。随着《民法典》和2020年《著作权法》对惩罚性赔偿的引入,在新闻版权诉讼中对其恰当适用具有制度基础和现实意义:可望实现全面赔偿;其惩罚属性又与新闻作品的公共属性适配,排除“不当得利”的疑虑;更重要的是,仅作为民事侵权赔偿例外的惩罚性赔偿案例可以形成示范效应遏制潜在侵权、倡导新闻版权意识。这对媒介融合语境下新闻版权新秩序的建构具有推动作用,也是尚待细化的惩罚性赔偿在版权领域的具体探索。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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