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国现行合宪性审查制度始于1958年。2008年以前的合宪性审查是直接、事前、抽象、集中的审查,旨在法律生效前剔除违宪条款,但其提请主体、审查对象、审查期限存在局限,也不能对法律生效后违宪侵权现象提供救济。鉴于欧盟因素,2008年法国新增合宪性先决机制,由诉讼当事人提请、两大法院体系过滤、宪法委员会最终审理裁判。这是一种抗辩、事后、半抽象、半集中的审查。该制度的引入使宪法委员会维护宪法秩序的机制更为多元,也在客观上更好地实现了对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保护。法国经验或许可对我国新成立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提供参考与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