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期望是司法系统与政治系统以及民意系统之间意义沟通的重要渠道,也是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不可缺少的概念工具。司法系统建构并使用意义,而意义又支撑着期望,所以司法与期望在意义脉络中得以勾连。司法期望是包摄司法与期望两个分属法律与意识系统的二元构造,兼具认知与规范的双重功效。依据对司法期望结果的理想态度,如果改变认知,调整期望所遭遇的失望,就可以成为司法缓解失望的认知机制;如果恪守规范,坚持先前的期望,则表现为规范期望,有助于抵制司法过程中出现恣意。为了保证司法期望的稳定,对其进行规制与约束都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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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浙江外国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