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多年来,一些地方的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委两院”)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事项使用的文种,有的使用“报告”,有的使用“请示”,有的使用“议案”。实践中,应该使用何种文种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特别是能否使用“议案”存在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那么,“一委两院”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请人事任免事项究竟可否使用议案这一文种?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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