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高校校规的制定权源于学术自由,但现代立法通常会赋予部分校规的制定权以行政权力的属性。在我国,学籍管理与学位授予类校规属于"授权性校规",其他种类的校规属于"自治性校规",前者具备抽象行政行为的属性,后者则具备格式条款的特质。二级学院关于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经过特定程序后可以被认定为校规。高校校规的创制应坚持法律保留、法律优先、狭义合法性,以及合理性与民主性原则。在司法审查方面,自治性校规不具备可诉性,授权性校规具备行政可诉性。直接改变在学关系的学籍管理类校规应适用程序审查与内容审查;不改变在学关系的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类校规,其非学术性内容适用程序审查与内容审查,学术性内容仅适用程序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