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无人驾驶技术普及的背景下,需要明确具体的征税模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对此,应向无人驾驶技术的销售者按照销售货物或服务征收增值税,同时向无人驾驶汽车的使用者征收车辆行驶里程税,向无人驾驶汽车的购买者征收汽车碳税。无人驾驶技术具有公益性特征,现阶段应制定专门的税收优惠制度。在增值税层面制定相应货物、服务的免税与回收利用二手无人驾驶汽车的“视同抵扣”优惠制度。在企业所得税层面针对专门的收入制定税率式及递延纳税式优惠,并针对支出设定税基式优惠。在个人所得税层面,创新数字人才评价体系,针对专门的数字人才设定公平合理的优惠制度。由此可在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促进无人驾驶技术的普及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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