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主持人:《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超过20日才交邮政向用人单位送达,是否构成违法行为,是否应当撤销这一工伤认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