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整程序是我国破产程序之一,其在清偿债务的传统破产清算程序基础上,增加了债务人拯救的功能,因其更加适合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而被广泛适用。然而,在我国实践中存在着为了重整计划草案能够获得通过并最终获得人民法院批准,而采用不惜牺牲同类债权中的个别债权人利益的“同组分层”和“分组”表决模式。同组分层的模式一般是设置一个基点,基点之下的全额清偿,基点之上的比例清偿。该模式乍看起来是公平的,同类债权人得到了同等对待,但从结果来看并不公平,同类债权未获同等对待,清偿比例各不相同。该模式违反了公平对待同类债权人的原则,对个别债权人偏颇清偿,剥夺了反对债权人的实体权利,违反了多数决的要义。对此,我国企业破产法未规定救济途径。修改企业破产法时应当增加救济途径,以保护投反对票、利益受损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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