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深度伪造因生成"作品"的高度逼真性、技术使用的快速便捷性以及适用成本的经济低廉性特点而在生活中被广泛运用。实践中,深度伪造具有向司法领域渗透的现实可能性。深度伪造在司法事实认定中被滥用,将严重冲击"原件即真实"的传统司法认知,引发错案风险、电子证据"污名化"风险以及司法权威消解风险等法治危机。对于深度伪造司法滥用风险的化解,关键在于完善电子证据原件真实性审查机制。首先是明确电子证据原件标准,将"系统记录完整性"作为判定原件的根本依凭;其次是注重电子证据"双重印证"审查;再者是强化电子证据存在系统环境的安全性、可靠性审查。同时,还应当配合其他技术防范措施,共同推进深度伪造司法滥用的风险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