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新时代,推进“双碳”目标法治化是应有之义。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是应对气候变化,我国《能源法》对能源开发使用的规制也蕴含着环境资源和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等内容,二者具有同一性。然而,我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对相关问题立法缺位。对此,应增加“实现能源低碳转型可持续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目的,凸显我国对能源低碳转型的基本价值追求;在分则中设立“应对气候变化”的内容,突出对温室气体源控制和汇增长的目的,并通过相应制度确保“双碳”目标的实现;另外,《能源法》作为能源领域的基本法,应注重与环境法等相关法律部门的衔接,共同缔造完备的综合性法律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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