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双重”财务监督模式的现实桎梏,《公司法(修订草案)》对公司财务监督力量进行重新配置,尊重公司的自治空间。此种转变体现委托代理理论下财务监督机制的单一设立向合作主义下互补协调的转变趋势。允许公司自主选择财务监督机制的前提下,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的财务监督定位各有不同,监事会侧重合法性监督,审计委员会偏向合理性监督。在回归《公司法》语境下的财务监督规制路径中,可以独立性为再造基础,对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职能定位进行厘正,允许公司自主选择财务监督机制,重申股东的财务监督权,以抗衡大股东压制,克服《证券法》与《会计法》替代性规制路径的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