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担伦理责任是为了弥补法律制度的局限性,不过我国《公司法》规定的社会责任伦理条款具有抽象性,无法自动实施。实践中由于伦理责任实施机制与公司营利性存在冲突,学界提出的改革董事职责体系、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等伦理责任实施方案在不同程度陷入困境。实施企业伦理责任需从企业营利本质出发,要营造环境将效率因素引入企业伦理责任,建立伦理责任信息披露制度以形成伦理责任响应机制,促进企业将伦理行为与营利目标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