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重要载体。基于乡村振兴调查数据与实地调查资料发现,村规民约在实行中存在不足,将村规民约视为管理乡村的制度,忽视了村规民约的社会组织功能;村规民约在实践中受到行政力量的较大干预;契约性不足。在此基础之上,比较分析了"乡约"与村规民约存在的一些共同的特征,基层性、政府的干预、村民的教化及遵从,构成了村规民约实践的先天缺陷。基于"三角模型"对实践中的不足进行反思,可以从村民、村民自治组织以及政府三个方面进一步推进村规民约的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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