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世界各国对待专利有效性争议可仲裁性的态度大相径庭。反对专利权有效性争议可仲裁性的公共政策理由包括专利来源于国家授权、存在审查专利效力的专门机构以及专利效力与公共利益密不可分等。但是,由于仲裁裁决仅对仲裁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并不影响社会大众利益,也不涉及对公共政策的损害,因而,在专利仲裁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以专利无效提出抗辩,仲裁庭可以就专利效力进行审理,但是审理结果仅对仲裁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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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