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文化规制的论域内,我国网络信息内容规制路径的要素由文化规制的行政主体、文化规制对应的主体、文化规制的利害关系人、文化规制的客体、文化规制的内容、文化规制的依据等构成。在把握好文化公权与文化私权——网络信息内容文化规制路径的边界原则的基础上,应着重从两方面探索适用于我国网络信息内容的"文化善治"模式,以独立于政府和个人之外的"第三方"社会性或行业性自治组织为"缓冲带",实现公权与私权间利益的平衡与和谐;维护网络信息内容在促进公共利益实现过程中的独特作用,将合法律性、合道德性、合利益性贯穿于文化规制的全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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