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何确立启动标准是违法行使职权类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法规范制定者在确定启动标准时并没有明确表态,在“行为标准”“结果标准”间游走。然而,通过对68件司法判决进行类型化分析,发现检察机关在实践层面不存在疑惑,以公共利益遭受实质性损害为标准。为平衡两者关系,有必要确立启动标准判断的三阶段方法:一是以违法行使职权行政行为与公益受损害结果的关联度为依据来区分“借力型公益诉讼”与“自立型公益诉讼”;二是区分风险预防与实际损害标准,“借力型公益诉讼”按实际损害标准处理,“自立型公益诉讼”则采取“沙漏型”标准,即对原来双阶段判断标准进行改造,诉前阶段采取风险预防标准、诉讼阶段采取实际损害标准;三是辅助单行法律法规实现启动标准判断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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