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17年以来,我国法院开始在裁判文书中援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备案审查意见,但法院援引备案审查意见的案件数量较少,且存在错误援引、裁判结果与备案审查意见不一致等问题。备案审查意见不是法院的裁判依据,而是法院裁判的参考。对于法院而言,此类意见具有“作为拒绝适用违法规范性文件的理由”及“作为欠缺法律规则时的论证材料”的双重功能。法院对备案审查意见的司法援引受制于以下因素: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审查对象采取非全面审查和柔性化纠错方式,致使备案审查意见难以为个案法律适用提供明确指引;第二,备案审查意见公开程度有限,造成法院无法援引或错误援引;第三,备案审查意见对法院案件审理不具有规范约束力。为此,应提高备案审查意见的公开程度,允许法院调取相关备案审查意见,必要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应作出能够对法院案件审理产生规范约束力的正式备案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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