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231条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作出“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的明确规定以来,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措施在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该措施的适用在理念和操作上还存在一些需进一步探讨之处;在我国即将对民事执行单独立法之际,澄清该措施的基本属性和应然功能,是通过立法完善该措施、构建更合理的规范的基础。现行司法解释规定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措施,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缩;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措施的基本属性应当是执行保障措施,基本功能定位应当是执行威慑而不是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或者制裁。未来的民事执行立法应当回归使用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这一概念,将其功能定位为执行威慑和执行保障,并设计提前预告该措施的程序规范及完善救济机制。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