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产生特殊的效力,实践中,部分行政行为在实体上或程序上存在瑕疵,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尚未出台,轻微瑕疵行政行为的相关问题在学理层面、立法层面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应对都不够系统、全面。行政行为的轻微瑕疵包括程序轻微瑕疵和实体轻微瑕疵,程序轻微瑕疵自2015年《行政诉讼法》就纳入了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范围,显示出了对程序瑕疵零容忍的态度,但司法实践中对程序轻微瑕疵的具体适用仍表现出不一致。直到2018年,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程序轻微瑕疵作出限制性解释,更加强调程序合法性的地位,使程序轻微瑕疵绝处逢生,更不涉及瑕疵治愈问题。实体瑕疵的命运却与程序轻微截然不同,说明理由不完善、登记轻微瑕疵、技术性瑕疵、前行政行为的瑕疵等情形,并不少见,司法机关大多认可实体轻微瑕疵存在治愈的可能。本文主要将行政行为实体上存在轻微瑕疵并予以治愈的案件进行归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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