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审查起诉阶段职务犯罪案件退回补充调查涉及诉讼程序的倒流,同时也是监察机关与检察院刑事程序衔接的重要部分。《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对此仅搭建了基本制度架构,但该制度存在适用条件不明、犯罪嫌疑人面临来自监察机关与检察院的双重审查风险、犯罪嫌疑人权利规定不详和补充调查缺乏监督等问题。宜从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属性入手,明确适用条件、规范补充调查中监察机关和检察院的权力行使及增强对诉讼权利的保障,并加强程序监督,从而构建更为完善的职务犯罪案件退回补充调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