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法规范将警械和武器分立的模式,对警察武力使用实务产生了负面影响,但学界对此却缺乏深刻的探讨。通过对我国警械概念的产生和流变的简要梳理,以及对警械及相关概念的逻辑关系分析可知,将警械与武器予以分立并不符合逻辑,须将武器回归到警械概念的范畴之下,并予以合理规制。而对致命性警械使用目的、工具、功能、结果之间逻辑关系的厘清,有助于从工具的功能导向到警察武力行为及其目的导向的转变。警械作为一种公用物,其设定主体的确定应当遵循有能力与有助于规范的要求;在设定形式上,应由法规范确定警械设定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而以行政规则的形式确定警械的具体种类与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