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侵权认定标准,理论上历来有分歧,而各种学说可归为两个基本论点,究竟是主观说应该得到我们司法实践的肯定,还是客观说更为合理?这一理论纷争表面涉及共同侵权认定标准,实质目的在于确定连带责任范围的宽窄。共同侵权产生连带责任,非共同侵权的数人侵权也能产生连带责任。数人侵权与共同侵权如何划分?两种连带责任有何区别?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上述问题未明确规定,因此从学理及司法实践的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侵权责任法》的完善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