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但在具体适用中存在一定问题。鉴于适用条件中的"精神病"概念不明确和适用主体有缺漏,分析了应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明确"精神病"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完善适用主体。针对法律规定多且杂导致的程序性规定相互冲突的情况,应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适度明确法官职权、限制自由裁量权。实践中精神障碍鉴定标准缺乏统一性,应统一鉴定标准,严格准入,减少误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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