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意在证明这样一种康德的许可法权作为法权公设的存在,即许可法权不仅作为和实践公设一样的超验存在,而且同时作为用益物权与人格权、自然状态、法权状态和公共法权状态的必要过渡环节而存在。康德肯定人作为先天理性的人在法权状态中存在的必然性,但这个必然性本身是不完满的,唯有通过"我的和你的"的法权公设,才能为进入法权状态作出证明。也就是说,法权状态要求预设许可法权和自然状态,同时这个自然状态又必须通过"我的和你的"的许可法权作为公设,而使自身保持在法权状态中。这种通过诉诸许可法权的法权状态进一步上升为公共法权状态,并最终通过国家的道德人格性进入永久和平。此外,许可法权同样还是协调现实国家和目的王国的必要存在,这使得我们对许可法权的追诉回复到一种个人存在和他人存在的关系,而作为法权公设的许可法权也正是通过这种共在关系将自己表现为现实性的。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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