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是税法的前行法,民事行为及其经济效果是税法的课税对象与事实基础。我国新近颁布的民法典,在民法的概念、逻辑与体系上有不同程度的创新,这显然撼动了课税的法律基础,需要重新厘清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对税法具有主导性,但税法基于自身的规范保护目的也强调独立自主。国际上有新观点,从更广阔的学科视野上,提出税法与民法的协调理论,这是值得推崇的理论。民法典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与税法规定之衔接,即是协调理论的一个典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