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权的积极主动性、暴力强制性等行政属性本质决定其应当受到严格的监督制约,而处于诉讼活动中的运行特点又使其具有明显的司法化倾向,这决定了在侦查监督方式的选择上应遵循司法规律,比如通过合理配置侦查权与侦查监督权、增强侦查权运行的诉讼程序性、打破侦查活动运行的封闭性等司法方式完善侦查监督,使其更契合侦查权的内在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