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太祖朝"窃盗罪"在法律方面规定:对真正"微贱者"主要采取肉体刑,并呈现逐渐严苛化趋势;对于非真正"微贱者"的官员主要采取财产刑。在实际施刑方面:因受到军功、身份地位,民族成分,政策规定,尤其是努尔哈赤个人情绪化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在实际量刑时也经常发生逾越法律规定、变更其惩罚力度的情况,造成"窃盗"之法的公正性权威受到了严重侵蚀。这迫使努尔哈赤晚年不得不采取通过关闭当铺、禁止放债和限制买卖活动等"经济法"的间接举措,来解决窃盗案件频发的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