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审判制度是衡量刑事法治文明的内核性要素。新中国成立后,审判制度经历了初创与挫折阶段(1949年—1978年)。1979年刑事诉讼法是新中国审判制度法制化的开端,同时也奠定了强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基调;此后,以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为标志,审判制度改革吸纳了对抗式因素和人权保障的内容,审判理念趋向法治化和文明化,审判程序进一步科学化和精细化。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以审判为中心"成为审判制度改革的关键词;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建立了"对抗与合作""对席与缺席"多元化的审判模式。然而,我国刑事审判制度及其运行与"审判中心"的要求存在差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亟待完善。法律应将无罪推定、审判中心确立为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并填充、补漏相关制度和规则,同时应重视配套措施的改革与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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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